宁德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募集激励办法
为了彰扬对宁德市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对社会各界集体和个人向宁德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的捐赠行为,对宁德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募集工作有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募集激励办法。
第一条 凡创建期内,向宁德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进行捐赠的集体和个人,对宁德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募集工作有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均有权按本办法申请荣誉激励,获得相应荣誉称号和荣誉职务。
第二条 宁德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创建期确定为2011年1月1日起---宁德市慈善总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任期止。
第三条 荣誉激励设立宁德市慈善总会“创始人”荣誉称号,设立“终身名誉会长”(“永久名誉会长单位”)、“终身名誉副会长” (“永久名誉副会长单位”)、“终身名誉理事”(“永久名誉理事单位”)、“终身名誉会员”(“永久名誉会员单位”)、“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单位”)、“名誉副会长”(“名誉副会长单位”)、“名誉理事”(“名誉理事单位”)等荣誉职务。
第四条 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创始基金捐赠人民币200万元,或创建期内累计向创始基金捐赠人民币300万元的集体和个人,集体,授予集体以及集体所推荐个人代表“创始人”荣誉称号,同时授予集体“永久名誉会长单位” 以及集体所推荐个人代表“终身名誉会长”荣誉职务;个人,授予两个“创始人”荣誉称号,同时授予“终身名誉会长”荣誉职务。
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创始基金捐赠人民币100万元,或创建期内累计向创始基金捐赠人民币150万元的集体和个人,授予“创始人”荣誉称号和“终身名誉会长”(“永久名誉会长单位”)荣誉职务。
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创始基金捐赠人民币80万元,或创建期内累计向创始基金捐赠人民币100万元的集体和个人,授予“创始人”荣誉称号和“终身名誉副会长” (“永久名誉副会长单位”)荣誉职务。
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创始基金捐赠人民币50万元,或创建期内累计向创始基金捐赠人民币80万元的集体和个人,授予第一届、第二届理事会“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单位”)荣誉职务,届后授予“终身名誉理事”(“永久名誉理事单位”)荣誉职务。
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创始基金捐赠人民币30万元,或创建期内累计向创始基金捐赠人民币50万元的集体和个人,授予第一届、第二届理事会“名誉副会长”(“名誉副会长单位”)荣誉职务,届后授予“终身名誉理事”(“永久名誉理事单位”)荣誉职务。
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创始基金捐赠人民币10万元,或创建期内累计向创始基金捐赠人民币20万元的集体和个人,授予“终身名誉理事”(“永久名誉理事单位”)荣誉职务。
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创始基金捐赠人民币3万元,或创建期内累计向创始基金捐赠人民币5万元的集体和个人,授予第一届、第二届理事会“名誉理事”荣誉职务,届后授予“终身名誉会员”(“永久名誉会员单位”)荣誉职务。
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创始基金捐赠人民币5千元,或创建期内累计向创始基金捐赠人民币1万元的集体和个人,授予“终身名誉会员”(“永久名誉会员单位”)荣誉职务。
非上述标准的集体和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第五条 对宁德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募集工作有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有权获得上述荣誉激励。奖励对象和奖励类别由宁德市慈善总会决定。
第六条 “创始人”荣誉称号获得者,从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起,将永远名列宁德市慈善总会《章程》。
“终身名誉会长”(“永久名誉会长单位”)、 “终身名誉副会长” (“永久名誉副会长单位”)、“终身名誉理事”(“永久名誉理事单位”)、“终身名誉会员”(“永久名誉会员单位”)荣誉职务获得者,从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起,将永远名列宁德市慈善总会相关资料。
第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筹建期由宁德市慈善总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执行,宁德市慈善总会成立后由宁德市慈善总会负责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2011年1月1日通过实施。本办法的制定权、修改权、补充权、解释权属宁德市慈善总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或宁德市慈善总会。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