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政〔20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慈善工作,充分发挥慈善事业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15〕33 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建立监管健全、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慈善事业体系,形成大众参与、各方支持、慈善光荣的社会氛围,使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一是政府支持。
二是社会捐赠。
三是组织培育。
四是文化建设。
二、重点工作
(一)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慈善活动
通过加强宣传工作、创新参与方式、拓展服务载体、健全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广泛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全员参与慈善活动,发挥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充分发挥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各类慈善组织要重点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慈善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泛的领域为社会作出贡献。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公益性社会组织、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倡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捐赠
一是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大力发展基层慈善组织
发挥公共财政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作用,优先发展具
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基层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型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市和县(市)区政府及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强化基层慈善组织建设,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可通过购买服务、提高补贴等方式,支持基层慈善组织开展互助救助活动。根据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和程序,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创建工作。强化以评促建、以评促优,将评估结果与财政扶持、政府转移职能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挂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管理
健全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加强慈善组织资金账户的管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得设立独立账户,慈善资金实行委托管理。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制定有关激励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完善社会化运作,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对接机制
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实现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有效对接。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络传媒等载体,广泛发布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服务项目,便于有需要的社会公众进行求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卫计委、教育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文广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大力培育慈善行业组织
要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相关政府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2016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试点建立宁德市慈善联合会,与宁德市慈善总会合署办公。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依法规范慈善募捐行为
各县(市、区)开展地区性社会慈善募捐活动,需经同级政府同意。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其他部门、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单独组织社会慈善募捐,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劝募活动。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通管办、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鼓励创办慈善福利机构
鼓励、支持有能力的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院、学校、养老机构、残障康复等社会服务机构,推广蕉城区、周宁县“慈善幸福院”模式。对慈善组织兴办的慈善福利机构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政策扶持等方面与公办机构平等对待,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慈善福利机构在养老、扶孤、助残等方面的作用。鼓励信托公司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公益信托。支持发展运用市场机制经营并将所得盈余用于社会公益目的的社会企业,实现公益目标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具体措施
(一)加大社会力量支持力度
鼓励和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专项救助基(资)金形式或以冠名形式进行慈善捐助。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按规定给予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积极探索公益创投、公益信托、公益小额信贷、公益理财等投融资渠道,吸纳社会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银监会、市文广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落实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研究完善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惠及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对境外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
市、县(市、区)政府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予以表彰。市级加快出台“宁德首善”、“三都澳慈善奖”等慈善评选表彰办法,组织实施好评选表彰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建立宁德市慈善人物榜,每年对我市公益慈善事业的领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并将慈善活动列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同时,要建立慈善捐赠回馈支持机制,对为我市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给予政策扶持使其做大做强。积极参与慈善捐赠和公益慈善活动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发生特殊困难时,慈善组织应予以优先资助,并为其创业和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健全慈善人才培养机制
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推行慈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鼓励慈善从业人员报考社工资格证。合理确定慈善行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促进慈善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发挥志愿服务重要作用
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和专业社会工作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借鉴杭州、深圳等地志愿者管理先进经验,建立便捷的志愿者电子管理网络,充分利用现代技术、互联网的优势,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对志愿者的服务进行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并及时、真实地提供查询和证明。建立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和质量,对志愿者进行相应的星级认定。完善健全志愿者激励奖励制度,按照志愿者的星级给予合理的服务回馈。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监督管理
(一)加大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国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社会监督
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相关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涉及犯罪的可向公安部门报警。相关政府部门及行业性组织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予以曝光。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部门监管
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等制度,并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健全责任制度
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国安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组织领导
市级建立以政府牵头,宣传部、文明办、财政局、教育局、文广新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计委、公安局、国安局、住建局、民宗局、工商局、银监局、通管办、国税、地税、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和组织参加的慈善事业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市长任联席会议主席,指导、推动全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协调机制与行业协作机制互补、政府行政功能与行业自治功能互动、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慈善组织管理格局;要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将其作为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使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广泛开展慈善事业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9日